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内容,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施工合同的良好履约是工程质量、进度、工程造价等控制的有效保障,然而审计过程中发现有些承包人对施工合同的履约并不理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挂靠有资质的单位中标,实际施工的却是无资质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并不是投标拟定或合同约定的人员,施工设备配备不齐,施工技术力量薄弱。存在非法分包、转包,一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压价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如果工程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队手中,将会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这样擅自变更合同,也违背了发包人的意志,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损害发包人的利益,这些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规定。
二、跟踪审计时发现,有些单项工程需要做标准试验的,而施工单位并没有做,现场随意确定配合比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三、不重视合同对工期的约定,工期没有进行严格控制,往往会造成工期拖延,工程不能及时地交付使用。
四、不能完成合同内的全部工程量。有的施工单位投标时对某个单项工程进行低价不平衡报价,等到施工时,便以种种理由拒绝施工,这样一来,便形成了一种“有钱赚的工程内容我完成,没钱赚的放一边”的现象。
针对以上合同履约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标后管理规范化。建设单位及招投标管理单位要重视标后管理,严厉打击资质挂靠以及非法分包、转包,要求施工单位关键人员及机械设备必须按照投标文件及合同的约定进场。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业主要综合考虑替换的人员,首先应是中标企业的员工,其次要有执业资格。
二、把握好审查审批环节。建设及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报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执行设计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严把质量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对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重视工程工期的控制,奖罚制度执行到位。施工单位应在开工报告签发以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编制好工程进度计划安排,报监理及业主审批,工程开工后应严格按进度计划安排施工。建设单位一定要按合同的约定,实质性的对待工期的提前与拖延的奖励与处罚。
四、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及图纸等规定实施工程的全部内容。变更增减工程内容、工程量或造价等,应履行变更手续,报监理、业主单位审批。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让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履约不理想并不仅仅是承包人单方面的因素,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及施工环境都或多或少存在影响,但不管怎样,都要重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履约,才能确保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